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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19條

販賣第一類之有毒氣體、第二類之液化石油氣、第三類之乙炔及其他具有 燃性之氣體及有毒氣體之場所,不得設於住宅區。 儲放第二類之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家庭使用不得超過二 瓶,營業使用不得超過四瓶,設於市區之販賣場所,不得超過八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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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