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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營礦油業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於油類及液化石油氣鋼瓶上方設置 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並備二十磅乾粉滅火器二具,面積超過二十平方 公尺者,應增設乾粉滅火器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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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