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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事項,並由經濟部協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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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