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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公司行號,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由受理機關送由警察局會同有關機關,聯合檢 查其安全設備合格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方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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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