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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彈劾案或糾舉案經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者,應即將其繕本函送監察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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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