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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委員遇有新法第二十九條之迴避原因時,由委員長召集委員會議決之。被 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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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