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5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審議開始,由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並經配受委員補充說明後,如係重大 案件,得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就審查意見 討論並表決。 前項表決,認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者,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依次討 論表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