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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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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懲戒案件議決後,由配受委員於五日內製作議決書。但遇有特別情形得陳 明委員長延長至十四日。 議決書分別記載議決之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免議、不受理及 再審議因不合法而駁回之議決,毋庸記載事實。 前項議決書,經委員二人之審查,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送委員長核閱後 ,由書記官製作正本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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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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