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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再審議案件,原議決之配受委員不予分配,以一次為限,但仍應參加審議 會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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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