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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再審議案件不合法者,得逕行提會審議。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通知 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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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