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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審查報告書應記載案由,被付懲戒人姓名、職務、性別、事實及審查意見 ,由配受委員署名請委員長提會公決。 前項審查報告書,應將繕本於會期三日前分送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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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