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4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懲戒案件收受後將監察院移送部分、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移 送部分及再審議案件部分,分簿登記並分別依文到先後收案編號,按委員 席次輪流分配之。 委員席次以任命先後定之。同時任命者以報到先後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