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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委員對於配受案件,不備新法第十九條之要件或有其他程式上之欠缺者, 應即提會為不受理之議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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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