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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審議案件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決之。有二種意見同數時,由主席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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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