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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106條

經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定之呆料、廢料,應另行存儲並照利用、出售、交 換、贈送等最有利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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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