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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107條

無法依前條方式處理之廢料,得由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准銷毀,並予派員 監辦後銷帳,必要時並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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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