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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36條

公營事業機關應就所需材料登報公告,徵求國內承辦廠商登記,由各廠商 填送承辦材料廠商登記表,經審查合格後登記之,並隨時辦理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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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