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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37條

一次採購之材料,其總值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均以採招標方式辦理為 原則,招標時,應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及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告五 日以上,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須有三家以上之廠商投標,方得開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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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