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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39條

招標採購之材料,如需事先檢驗樣品者,應照左列各款辦理: 一、由採購部門向報價或投標廠商索取樣品 (樣品須具商標,必要時索取 檢驗證明書並分別登記) 。 二、樣品至少應索取二份,經雙方有關人員簽章後,以一份送驗,其餘封 存留備複驗及驗收時比對之用。 三、送驗之樣品,應儘可能將廠商商標或標記設法除去,另行分別秘密編 號連同樣品送驗單送交有關部門或檢驗機構,予以檢驗,採購部門不 得自行檢定。 四、樣品檢驗結果應嚴予保密,由檢驗部門密封妥送採購部門,於投標截 止後,方得啟封宣佈。 五、樣品經檢驗後,其原有形質或性能,未曾改變者,應退還原廠商,其 確有留存之必要者,須照價償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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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