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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38條

招標採購之材料,其規範及手續等事項未能在公告內備載者,應印發投標 須知,於廠商領取標單時發給之,投標須知所列各項條款必須審慎考慮, 硬性規定,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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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