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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48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 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決定承辦廠商。其未達稽 察一定金額者,於報價期限屆滿後,由材料管理部門定期開箱啟封,逐單 簽章,並造具比價比較表,以報價最低者得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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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