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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49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經決定後,應簽訂合約或類似文 件。其對保報備及通知手續,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之。其未達稽察一 定金額者需否簽約,得由各機關自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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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