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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54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因需用迫切,如議價不成勢將引 起嚴重影響者,得列舉理由,經上級機關核准價格,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後逕行購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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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