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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55條

經常所需與生產直接有關之材料,如數量龐大,市場供應分散,不能在同 一地區同一時間如數購到者,經縝密計算成本及合法利潤,規定價格陳准 上級機關商准審計機關同意後收購之。並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辦理必 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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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