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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63條

材料之品質或規範,須加以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者,應由驗料人會同監驗 人及交貨人,選取樣品,送檢驗機構試驗之,經分析或試驗結果合於規定 時,始予收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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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