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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66條

材料經檢驗結果,如品質與約定之規範或樣品不符時,應不予收料,並由 採購部門通知承商更換,如有短交不足或到期仍未補換者,應予催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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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