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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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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81條
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或係資產拆卸之零件,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能 再用於原定用途或減低價值者,應由退料部門估定新舊程度,退交材料管 理部門,如材料管理部門對於所估新舊程度有異議而不能互洽決定時,得 提請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另行派員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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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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