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 第81條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81條

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或係資產拆卸之零件,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能 再用於原定用途或減低價值者,應由退料部門估定新舊程度,退交材料管 理部門,如材料管理部門對於所估新舊程度有異議而不能互洽決定時,得 提請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另行派員鑑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0條看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全文第8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