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工務業務,指辦理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維護、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景觀與其他公共工程之施工及工程管理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