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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法官、檢察官,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察官;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執行職務之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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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