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指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定之職務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