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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25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 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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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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