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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20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 四、通知日期。 已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者,各該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服務之機關團體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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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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