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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非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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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