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城鄉計畫業務,指依法令辦理國土計畫、都市及城鄉規劃設計、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區域計畫、區域規劃、國家公園計畫等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