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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26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職人員之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二、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之關係。其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公職人員、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人員於該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擔任之職務;其為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者,其服務機關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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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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