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六條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