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