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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二、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及其服務機關團體。 三、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四、受理申請之機關團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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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