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稱非營利之法人,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所稱非法人團體,指由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組成,具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進用之機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