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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6條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或由該會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團體或機關(構)共同辦理,必要時,得商請國防部及內政部協助之。 前項訓練課程包含傳統狩獵文化、自製獵槍相關法令、自製獵槍操作、保養及射擊,完成訓練且經測驗通過後,始發給訓練合格證明。 參加第一項訓練之資格、課程測驗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第一項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需要,得向內政部申請購置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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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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