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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10條

本所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所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 各組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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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