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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19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及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擬訂事項。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五、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六、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七、主管業務之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擬事項。 八、所長、秘書差假時業務之代理事項。 九、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一、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二、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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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