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 第21條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21條

專門委員、導師、專員、組員、科員等其他非主管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 理業務,並負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