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 第22條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22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