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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8條

本所職員承辦公文,應隨到隨辦,依限辦畢,不得延擱,其不能依限辦畢 者,應於事前簽明理由,報經其主管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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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