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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3條

所長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秘書襄助所長處理事務;各單 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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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