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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17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暨財物之監標、監驗及內部審核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會計文書處理。 十、其他與會計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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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