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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第16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本所員額編制、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職員任免、遷調事項。 四、銓敘案件之擬辦核轉事項。 五、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六、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登記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七、職員考績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九、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 十、職員保險及員工活動事項。 十一、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二、人事各項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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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