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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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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