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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用人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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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